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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懂得:“开盒”不是开玩笑——虚拟主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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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ngeren
时间:
2023-8-16 09:02
标题:
懂得:“开盒”不是开玩笑——虚拟主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2023/8/16
其次,考虑到虚拟主播的营业性质(如前文所说由企业运营的A-soul社团)则“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在裁判中很有可能被定性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对虚拟主播个人信息的侵犯,也就成为了对虚拟主播所属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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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盒”的行为来自于行业内部的经营者,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应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如果“开盒”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抑或者如前文所述,以“开盒”所获取到的信息对虚拟主播进行敲诈,则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面临更加严峻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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