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互动

标题: 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 [打印本页]

作者: 杰伦精神    时间: 2021-12-16 11:22
标题: 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

  原标题: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 

  人民网(19.370, 0.17, 0.89%)北京6月13日电 (栗翘楚)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充实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康健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克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的公告。

  公告规定了实用范围。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告竣生意业务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品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品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外洋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生意业务后从外洋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干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担当海关羁系。

  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实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品。增列海关羁系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外洋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实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的货品。

  在企业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到场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元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地点地海关管理注册登记。别的,开展出口外洋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外洋仓业务模式存案。

  在通关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署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商业“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应当符合查验检疫相干规定。海关实行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署理人、羁系作业场合谋划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行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实用天下通关一体化,也可接纳“跨境电商”模式举行转关。

  公告指出,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根据试点环境实时在天下海关复制推广。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下载次数: 24)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欢迎光临 得知互动 (https://bbs.dezhifl.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