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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院法官陈光辉的荒唐判决:对作废批复敬若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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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后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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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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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院法官陈光辉的荒唐判决:对作废批复敬若神明
有谁见过法官自己掴自己的嘴巴?我见过!不,我仿佛见过!长沙雨花区法院法官宁跃武和长沙中院法官陈光辉、柳志敢在其下达的行政判决书中,分明就在自己掴自己的嘴巴,而且“掴”得不轻,简直就像切除了痛感神经的人蠢不拉叽地自己朝自己的脸上一顿猛掴!不是我刻意要黑这几名法官,因为他们下达的判决书实在荒唐得离谱:有两份适用法律条文全部错误的行政判决书即长沙中院下达的(2017)湘01行终417号判决书和雨花区法院下达的(2017)湘0111行初13号判决书,均认定湖南省水利厅有主体资格。另外5份行政判决书即湖南省高院下达的(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长沙中院下达的(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7号判决书和(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6号行政判决书、雨花区法院下达的(2014)雨行初第00066号和(2014)雨行初第00065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同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下文批复的项目,湖南省水利厅没有主体资格。三级法院认可的由湖南省水利厅2014年7月3日出具的《答辩状》和8月1日出具的《答辩补充意见》也都强调:该项目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及中央和地方投资分担比例反映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中,该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作,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等下发。这份《答辩状》也告诉人们: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发文权在国家发改委!宁跃武、陈光辉、柳志敢等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无法自圆其说,违反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难道不是自己掴自己的嘴巴么?!
朱用求于2008年10月组织农民工负责对湖南邵阳隆回县境内的木瓜山水库做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湖南省水利厅用废止的文件和20年前的物价,故意套错定额编号,恶意压低工程单价,在工程完工一年之后下发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将1936万元的政府工程总投资陡降到790.69万元,导致该工程的造价达1000多万元的落差!
邵阳中院对朱用求的民事案于2011年12月作出(2011)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是按照三方即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计量报验单》确定的工程量和单价定价为依据所做的判决,判归朱用求的工程款为1647.5万元,但湖南省高院却以湖南省水利厅违法的2号《批复》为依据作出(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判归朱用求工程款882.4万元。从雨花区法院(2014)雨行初字第00065号和(2014)雨行初字第00066号的两份一审行政判决书,到长沙市中院(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6号和(2014)长中行终字第00287号两份终审行政判决书,以及湖南省高级法院(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都一致认定湖南省水利厅在2014年1月9日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该工程中央预算投资计划于2008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下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此文件不予公开。如您有异议,可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询”(见《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由此表明每一份判决书都确认了发文和批复的主体资格属于国家发改委。雨花区法院的宁跃武法官和长沙中院陈光辉和柳志敢法官如果眼睛没瞎的话,这些白纸黑字的表述难道看不清吗?看清了还作出如此糊涂判决,那就是故意“装逼”的糊涂!
2014年9月16日,朱用求向长沙市雨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长沙市中院诉湖南省水利厅撤销行政批复一案。长沙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长中立行终第00402号行政裁定书中有段这样的描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故该批复并未对朱用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裁定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当,应予维持。”
2014年12月,2015年3月,朱用求先后两次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窗口法官答复5月1日后再来,朱用求依约于2015年5月4日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经过17个月的审查,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5)湘行申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朱用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湖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和两次调查审理,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行再1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朱用求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施工人,是《批复》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朱用求的起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立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立行终字第0040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这说明,雨花区法院一审裁定书和长沙市中院二审裁定书都是错误的,不然湖南省高级法院又怎么会让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呢?
本案在诉讼期间冒出了若干蹊跷事,比如2017年6月15日朱用求上诉至长沙中院后,长沙中院仅仅以对方“没时间”为由,竟然先后给朱用求发了三次传票:8月16日,长沙中院传票通知朱用求于8月22日下午2点谈话,朱用求的代理律师张刘鹏于8月21日专程从北京赶到长沙,他本人8月20日下午从邵阳赶到长沙。8月21日下午5点,朱用求和律师张刘鹏突然接到长沙市中院电话通知:谈话时间改期,“具体时间另发传票”,这是第一次;9月1日,长沙市中院传票通知朱用求:9月19日下午2点谈话。9月11日,朱用求收到通知改期。这是第二次;10月18日,长沙市中院传票通知朱用求:10月26日上午9点30分谈话。10月26日律师张刘鹏和朱用求参加谈话审查事实及证据,朱用求和律师将湖南省水利厅制作的违法2号批复及把废止的旧文件当作权利等违法事实向柳志敢法官作了详细的陈述,并向其递交了材料。长沙中院以湖南省水利厅没有时间为由多次改变谈话时间,却不顾长途奔波按时赴约的朱用求及其律师的感受和权益,偏袒之心昭然若揭!传票本身是严肃的,法院传票也是正式法律文书,长沙中院将传票儿戏化,不仅损害了朱用求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神圣法律的大不敬!
各位看官:也许你们会问,湖南省水利厅究竟有没有下文作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批复”的资格?湖南省水利厅自己的“请示”,会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们:湖南省水利厅根本就没有发文作该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批复”的资格!你们看:2009年7月10日,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木瓜山等6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湘水函【2009】149号),这份文件所“请示”的对象,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如果湖南省水利厅有权做“批复”的话,那为何还要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请示”呢?湖南省水利厅的“请示”到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还没有“止步”,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又就湖南省水利厅所“请示”的事项,向水利部递交《关于报送长江流域规划内在建和未开工大中型病险水库出险加固前期工作的核查报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报告”,表明即使作为湖南省水利厅直接上级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也无权下文作“批复”。对此,我一个外行人都看的明明白白,难道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的雨花区法院的宁跃武法官和长沙市中院的陈光辉和柳志敢法官看不明白吗?你们故意“装逼”看不明白,只能说明你们眉毛下长的不是人眼!
更为荒唐而又滑稽的是,雨花区法院(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和长沙市中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在“本院认为”的表述中,连水利部法规的条款都移花接木,“牛头不对马嘴”,以雨花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为例,在“本院认为”中所引用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判决书在这里引用的是“暂行办法”中的第26条,第27条的内容: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雨花区法院的判决引用的“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实为二十九条的内容。简而言之,长沙中院和雨花区法院的判决书引用的所有法规条文全部是错误的,网友说说,这样的判决书还有法律效力吗?这样的判决书和废纸有何区别?这样的判决书能不荒唐能不滑稽吗?
既然湖南省水利厅承认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由国家发改委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项目;既然每一份生效判决都认可了湖南省水利厅的说法,那么显而易见,发文也好,批复也好,其主体资格在国家发改委,湖南省水利厅根本就无权下文和作出《批复》,根本就无权对涉案工程的总投资进行变更。否则,就是一种僭越作为和越权行政,其所作的,“批复”便不具有政策效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强行按《批复》确定工程造价,其行政行为势必侵害朱用求的合法权益,给朱用求带来不堪承受的经济损失。宁跃武、陈光辉和柳志敢法官怎么就没有点换位意识?假如你们是朱用求,做个工程被一个枉法判决坑得凄凄惨惨,你们将作何感想?
说来说去,朱用求就被一个《批复》害惨了。雨花区法院的宁跃武和长沙中院的陈光辉、柳志敢法官对一个根据作废的文件作出的《批复》敬若如神、奉为铁则,无非是畏权不畏法、敬权不敬法。主席说,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习主席为宪法和法律撑腰,法官难道不应该为宪法和法律撑腰吗?我们常说一个人要有敬畏感,对于法官而言,其天职是忠于法律,心中敬畏的应当是神圣的法律。显然,代表湖南省水利厅出庭辩护的低素质处官唐要善和自己出庭替自己辩护的具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高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朱用求,其赢家本应是属于朱用求,只因强弱悬殊、形同蚁象,判决结果被完全颠倒了!唐要善靠着湖南省水利厅这座“靠山”以“强”压“弱”、以权压法、以势压人,假如离开了公权“靠山”,唐要善什么也不是!本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比拼的不应该是权力、势力和实力,而应该是事实、证据和法理。换句话说,强势与弱势,在法律面前应是平等的,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也应当是“一碗水端平”。令人遗憾的是,宁跃武一屁股坐在强势者一边——明知湖南省水利厅的2号《批复》是违法的,必须予以撤销,但他宁可得罪朱用求,也不愿得罪湖南省水利厅。宁跃武、陈光辉、柳志敢法官一个个被水利厅吓得挺不起脊梁,要是更强势的公安厅,你们不会吓得尿湿裤子么?!我要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打死我也绝不会做不出这种曲法枉法判决,为秉持正义得罪了领导有什么了不起的?大不了脱下法袍回家种田!宁跃武和长沙中院的陈光辉和柳志敢法官没有脊梁骨,这样的“软骨了法官在老百姓眼里就是混饭吃的庸法官!
湖南省水利厅的一份违法“批复”,引出了14份裁定书和判决书,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这个“批复”简直就是一把“温柔一刀又一刀,刀刀砍向郎的腰”的毒刀,将朱用求割得遍体鳞伤;将朱用求的利益“蛋糕”割得只剩下一个零头!
眼下,不服一审和终审判决的朱用求正准备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他期待湖南省高院能尽快受理他的再审申请,让他的行政案尽快进入再审程序;期待湖南省高院的法官能秉持公正,以法官应有的职业操守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国家法律、尊重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再审判决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让苦苦挣扎在讼累路上的朱用求得到迟来的正义。
作者:
ddda33x7
时间:
2017-12-13 08:57
其实今天baidu 又 抽风了
作者:
buingeEvineus
时间:
2017-12-16 01:59
怎么这么跟别人不一样类~
作者:
Czda61n7
时间:
2017-12-18 05:35
@,@..是什么意思呀?
作者:
wljnxqutgx
时间:
2017-12-22 01:01
好吧...那你说...
作者:
jdobvxwpas
时间:
2017-12-26 10:33
哈哈 怎么说来眼睛小真的很好 哈 哈哈~~~~
作者:
lwosyfiacz
时间:
2017-12-28 04:49
额~哦........偶无语
作者:
eemmy2bd9u
时间:
2017-12-31 21:21
呵呵 没事怎么有点被讽刺的味道啊
作者:
tzeqwvjwjw
时间:
2018-1-1 18:50
晕 在我帖里面找偶像啊??
作者:
dickPuctuaday
时间:
2018-1-2 14:39
宁死不屈.....
作者:
rnzgdjrprh
时间:
2018-1-8 01:23
挨骂也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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