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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客推广] 信用查询不可少 价格扣除有规矩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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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en 发表于 2023-9-8 18: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编者按 财政部87号令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业界之前的解读可以看出,87号令相较于原先的18号令,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的许多做法都作了创新和突破,如限制同品牌竞标、明确核心产品概念、将信用查询作为规定动作、采购人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选采购方式等,可谓重构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的程序性规范。既然87号令做了如此大的修订和调整,那么之前的哪些做法不再被允许?哪些事项要注意?在87号令正式实施之际,特对这些问题加以梳理,希望推动87号令更好落实。建材设备采购招标的其他知识和内容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我们是领域内专业的企业平台,欢迎您的关注和了解!
  信用信息要查询   关于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在87号令出台之前,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就有规定,但该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没有87号令法律效力层级高,而且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信用查询。   对于87号令第二十条关于信用查询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结合使用。   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记录的使用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行政处罚的运用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建议提示 ①从目前来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未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比如某经销商被禁止在湖北省投标三年,那么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其在湖北以外的地方可以参与投标。因此,建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且以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为准,否则无法知晓供应商在全国哪个地方有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②对于招标文件中不包含信用查询的,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中要做出配套性的处罚规定。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评委职责有变化   87号令实施之前,评标环节的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但87号令对此作了改变。87号令对评标工作的职责分工(见下表),最难把握的是哪些应列入资格审查范围,哪些应列入符合性审查范围。   有业界人士认为,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是基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而来,那又该如何判定那些列入资格审查范围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呢?   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采购人资格审查的范围包括四方面:①资格证明文件;②业绩证明材料;③资格条件;④特定要求。   搞清资格审查范围,就清楚了符合性审查的范围,即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也就是说不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均属于符合性审查范畴。   87号令关于评标工作的职责分工   资格预审不合格 投标文件当拒收   87号令规定两种情况下拒收投标文件,即逾期送达和未按规定密封。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三种情形,还有一种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此,实践中引发了两个问题。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该拒收吗?   笔者以为应当拒收。87号令之所以只规定两种拒收情形,是因政府采购项目较少进行资格预审,但如果采用了资格预审,未通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就应拒收。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一般法,特别法未规定时,适用一般法。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拒收投标文件,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吗?   如上所述,未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拒收是法定情形,即便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仍应拒收。实践中,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建议还是载明。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逾期送达或不按要求密封的应拒收。   算术修正+政策优惠 价格调整不出界   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最低评标价法时,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作价格扣除外,还将商务或技术偏离折算为价格,这在国际上的世行亚行招标中常采用。在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很多采购人也这么做,理由是与国际接轨。   87号令对价格扣除作了明确规定:除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政策外,不能对投标价格作任何调整。这里有两点需解释:   ①使用综合评分法,能执行政策性价格扣除吗?   答:能。综合评分法不排斥价格扣除。   ②使用综合评分法,能否对投标人价格进行其他调整?   答:综合评分法对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分,该项分值的设立,实质也是将指标转化为价格,没必要再进行其他价格调整。   ★建议提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对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合同提出优惠的,可对投标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整体合同授予。虽然该令不适用政府采购,但该条的精髓也可为政府采购所用,兼中有利于采购人利益最大化,那这种价格扣除有何不可?但87号令第五十四条明确禁止除政策折扣外的任何调整,这点需注意。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五十四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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