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微信商标一审判决有一定法律依据,腾讯所期待的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还没有安稳如泰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申请原则是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在创博亚太并无主观过错情况下适用绝对禁止注册甚至连商标使用都禁止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驳回注册申请就富有争议。一审宣判以来包括法官在内的专业人士进行了泾渭分明的论战,分歧必定延伸到二审审理的全过程。
微信商标案可以看成是重新定义商标法所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次实验,不论是为一审结果暗喜的腾讯还是大失所望的创博亚太在二审中都会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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