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以“一带一路”作为企业称注册登记可能使社会公众对该企业行为与和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产生特定联系对企业相关情况产生误解也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企业以“一带一路”为申请登记注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众所周知,西安代理记账的出现值得很多人的关注,激起了整个市场的波澜。https://www.huazhengcaiwu.cn/xian/
1企业以“一带一路”作为企业称申请登记注册的属于《规定》九条二项规定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情形。对于“一带一路”能否作为企业称登记注册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明确规定。本案被告适用《规定》九条二项规定认为案涉“四川一带一路发展有限”企业称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情形对此应当结合“一带一路”这一特定用语进行综合分析。“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受到沿线各国的积极响应和参与国内外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深入、全面的宣传报道。各类市场参与者以及普通群众对“一带一路”倡议已经达成普遍共识。在此背景下企业申请以“一带一路”作为企业称注册可能使社会公众对该企业行为与和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产生联系使公众对该企业相关情况产生误解并基于该误解而进行交易或者作出决策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且本案中原告申请预先核准的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企业称与其际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力并不完全匹配其称中的“一带一路”字样可能使公众对其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及产业结构等造成欺或者误解。省工商局的不予核准决定应予维持。2对于已经注册以“一带一路”为企业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自行纠正或者由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纠正。自201“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全国已有多家企业使用“一带一路”作为企业称登记注册。从“一带一路”的提出背景和发展历程看提出至今经过四时间不断地发展完善其国内外影响力和公众的认知范围不断扩大和加深。对于“一带一路”重大倡议作为企业称登记注册是否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情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渐发展和深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含有“一带一路”字样的企业称予以核准登记的情况。根据《规定》五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称予以纠正。”据此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含有“一带一路”字样的企业称其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或者误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自行纠正或者由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纠正。企业称的选择和登记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集中体现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称是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提和基础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对其后的市场活动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企业称的选择和登记之中。企业称的选择和登记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申请以四川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限作为企业称登记注册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有悖于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