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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J6 o2 c7 H& H: p. `6 @ 来源:网易研究局
0 ]3 e3 r* U8 e# r1 T9 D8 r3 | 作者|刘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 `+ ?* Y8 g, _+ d( Y7 u 导读:抖音与微信之间的法律纠纷,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公司制定和执行规则的透明度,值得关注。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重点应关注其对权利的侵害、对创新的抑制,而不仅仅是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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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起诉腾讯限制微信用户转发抖音视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腾讯指责字节跳动恶意构陷,将起诉对方违法侵权。双方的火药味十足的撕斗,给被反垄断大棒压制的互联网江湖,又增添了一些新的谈资。
, M1 v- O, {* y0 y3 z 双方通过司法途径,举证对方的违法侵权行为,对社会公众来说毫无疑问是件好事。因为这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公司制定规则和管制行为的透明度。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的报道,也可以对照检查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从而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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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非抖音的用户,所以,对抖音指控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直接的体验和感受,所以,无法就这件事情给与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但我想就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再度发表一些看法。
7 c* @# f3 q8 e8 u& a" M1 i. D 被欺骗、受愚弄是消费者痛恨大数据杀熟的关键原因
* [. z8 Q7 k" B/ x5 D 在互联网平台诸多的垄断行为中,消费者最为痛恨的肯怕就是大数据杀熟。
7 y; ?& W: m0 L 消费者是感性的。消费者的痛,是建立在对利益侵害的感知基础上的。大数据杀熟之所以遭到普遍的痛恨,是因为使用购物平台的消费者数量众多,而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赚钱的手段过于卑劣,对消费者的伤害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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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经常在一个平台上购物,平台给消费者诸多优惠承诺,吸引消费者注册为会员。但当消费者注册为付费会员,转换平台成本提高、转换可能性降低后,平台利用信息非对称、技术非对称,让会员付出比非会员更高的价格。毫无疑问,消费者得知这一结果,就会产生深深的受愚弄、被欺骗的感觉:对平台的忠诚和粘性不仅没有得到合理的奖励,反被更深地压榨、更多地剥夺。这是大家痛恨大数据杀熟背后最关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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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平台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平台制定游戏规则时应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平台不应利用客户赋予的力量,攫取超出其应得的利益。
$ m2 t9 f) U7 `' a8 o 其实,航空公司的区别定价,同样属于利用大数据歧视性定价,但并没有引起像大数据杀熟那样普遍的痛恨。原因在于,有痛感的消费者的数量相对少、痛感相对低。较之于网上购物,乘飞机旅行的人员数量相对少、购票频率比较低。其次,相当一部分购买机票的乘客是公务旅行,机票不是由个人付费;消费者即便被杀熟,痛感也低很多。当然,消费者没有很强的痛感,绝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不应受到管制。
% c0 d" I1 w2 S# W$ g8 m$ t 其实,相对于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而言,权利被侵害,创新被抑制,更应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是,权利被侵害,创新被抑制,因为技术、知识的严重非对称,常常是隐性的,消费者难以直接观察和体验的,因而也是反垄断过程中更应关注的。
8 D8 C8 a' e' h( I: B5 U. l* Y 在以互联网平台公司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中,平台公司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规则的执行者。换句话说,平台公司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他们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一种力量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权力进行制衡,那些庞大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就会觉得自己是皇帝。皇帝的行为的典型特点是什么?皇帝喜欢制定规则,但自己从来不喜欢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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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社交媒体平台,平台公司有权制定什么人有权利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准入控制);在平台上发布、转发信息应遵守何种规定(行为控制);违背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如关闭账号)等。这个权力交给互联网平台是需要的。在今天,IT公司通过AI手段,在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平台创造出数以十万计的账号,平日通过AI让这些账号不断发布一些“有趣、恰当”的内容,“喂养”这些账号以保持生命活力,并麻痹平台的控制系统。在关键的时候,这些分布在各个角落的似乎人畜无害的账号就会被控制起来,就某一话题连续、集中、高强度地从不同角度发出一致的声音,从而影响控制舆论的走向,为某一特定的而利益集团服务,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种现象,在国际上是普遍存在的。某国指控某国操纵选举,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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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平台公司识别这些利用AI制造出来的账号,并对其进行删除或管控可行性最高,成本最低。所以,赋予平台公司这些权力从社会角度看是最优的。但是,如果平台公司制定、执行规则的权力没有合适的制约,制定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范,并保证基本的公平和透明,就可能对其他参与者的权利造成巨大的伤害。
5 ]/ e' ?6 h3 N) L1 l, C/ S% h& i4 v8 c 平台公司制定用户发布信息是否违规的规则(“立法权”),并依据这些规则判定哪些信息可以发布、哪些信息不能,或者哪些已被发布的信息可以删除(“执法权”),这就意味着平台拥有了控制信息发布、传播的巨大权力。有了这个权力,就必然存在腐败,甚至讹诈的可能。不夸张地讲,几乎每一个被平台删除的帖子背后,都有着复杂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换。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权利侵害比价格歧视更值得关注。
" X0 V, J" K% J" a7 X m 互联网平台集聚了强大的战略势能以后,还有一个潜在的危害,就是对创新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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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互联网平台公司都有一个强大的风投部门。这个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情报机构。在创业者创新一个商业模式的初始阶段,就常常会被这些风投机构关注。平台公司的风投不仅评估创业公司的成长潜力、商业价值,还评估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对平台公司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
" ~6 h+ n) z. P$ ?2 m) o! r0 N: ] 如果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与平台的核心业务是替代关系,且与平台的客户重合度、技术重合度较高、平台的战略势能很容易转移到新的平台市场,平台公司就会采用包抄战略,模仿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利用自己庞大的客户群导流,以及强大的技术基础,将创业公司的市场包抄掉。
, i D1 Y3 L& w8 E; M 如果与平台是互补关系,或者与平台的客户重合度、技术重合度很低,但具有很大的成长潜力,平台公司就会采用并购战略,将其未来的发展纳入到平台可控的轨道,成为自己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部分。所以,互联网江湖就逐渐形成了所谓的A系、T系、B系,如此等等。少数几个门派垄断江湖,只能听到少数几个门主的声音,而不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就会对创新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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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互联网平台领域,创业创新越来越难。很多创业者从产生一个新的创业idea,到实施、最终获得现金流间的周期越来越长。周期长了后,创业者从开始创业,到经过反复不断的迭代和尝试,终于找到了可能会被市场认可的商业模式。在位的大的平台公司,就开始摘桃子,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收割。如果收割不了,在战略上便进攻与防御并举:你搞我也搞,将模式竞争、技术竞争转化为财力抗衡:我用同样的模式与你竞争,利用交叉补贴与你打价格战,消耗战,最后将你压缩在无法对我构成威胁的空间里。这对依靠持续的创新才能在国际上拥有一席之地的互联网领域,显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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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反垄断在经济学界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实际上他们在评价这件事情时,是把阿里或者腾讯这样大的互联网公司跟传统的垄断型国企进行比较,比如把阿里的蚂蚁跟传统的垄断的四大行进行比较,然后说,它们本身是创新,而不是垄断,真正垄断的不是阿里的蚂蚁,而是那些大型的国有银行。他们是站在这个视角上来说它们不是垄断的。客观说,我认同一部分。他们参照的对象有一定道理,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实际上是创新者,不是垄断者。但是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蚂蚁,我们还需要不断产生更多基于大数据的创新者,整个社会才能够正常地、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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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平台公司发展到更大规模,形成了强大的生态系统,拥有了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权力以后,就必须保证其制定的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是透明的,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的,否则就会对未来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对抗其垄断行为的力量,比如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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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台垄断的研究学界落后了
$ }/ N7 C, ^, ~# z' [: w: \ 要管制它的行为,首先需要发现这种滥用自身权力方面的行为。其实整个社会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垄断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两者之间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在对这些问题进行争论的时候,都各说各的道理。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情。
! P: V# m' e8 ~' O 首先因为互联网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事物,也是不断发展的一个产业。所以对于它们在经营中会采取什么行为,它们经营中采取的这些行为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社会的角度应该怎么对待,还没有足够的研究,因而也就没有制定出来合适的标准和准则。比如Facebook、Twitter前不久把特朗普的账号关闭了。这是法院的权力、政府的权力,还是平台应有的权力?平台行使这个权力,是滥用垄断权力,还是履行平台管理者的职责?默克尔、马克龙的看法显然与美国人不同;而美国人自己的看法也是分歧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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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这个领域里,有很多是可以研究的。比如淘宝上的商家卖假冒伪劣产品,平台应不应该为卖假冒伪劣产品这样的行为负责?如果应该承担责任,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如果平台要为商家的经营行为负责,那么平台就要拥有很多的权力,比如平台就拥有关掉商家店铺的权力,或者对商家进行处罚的权力。而平台一旦拥有这些权力,权力就可能越界,就会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权力怎么分配,哪些权力属于平台,哪些权力属于平台上的商家,哪些权力属于法院或者政府,是非常复杂的。怎么分都有利有弊,找不到一个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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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治理中决策权如何分配,控制机制如何选择、平台中利益如何分配,基本的准则应该怎么制定,其实都需要学术界花大的力量来研究,然后基于客观的数据进行较为审慎的、不同处理机制的比较,做出一个相对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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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与腾讯的纠纷涉及到信息过滤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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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与腾讯之间的纠纷根本上还是两者在商业利益方面的冲突。如果微信确实有相关的控制行为,通过技术的手段来过滤抖音的信息、阻碍信息的转发或者发布,那它是侵害了微信用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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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我作为腾讯微信的用户,发布什么样的信息,转发什么样的信息,只要信息不违法,微信是没有任何权力通过技术上的手段加以阻碍或者过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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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信息的过滤权应该怎么使用也是一个问题,也是在讨论平台垄断行为中需要界定的。这都是在这个领域里大家都关注到、但是没有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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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平台客观上都通过技术上的手段对信息进行过滤和选择,然后传达给平台上的其他用户。这个过滤和选择是平台运行机制中的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信息的筛选提高平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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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过滤和选择又会侵害平台用户的利益,根据用户过去的偏好来判断什么样的信息对用户是有用的,从而经过过滤把这些信息传递给用户,导致用户只能看到自己过去喜欢看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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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像所有这方面的行为,我认为都是垄断方面上的行为,都是应该加以限制的。但是,现在对于这些行为也没有非常好的约束规则,包括在技术方面对信息加以过滤、选择,什么样的过滤和选择是平台应有的权利,什么样的过滤和选择侵害到了平台参与人的利益,这些没有非常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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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没有非常好的界定,如果腾讯上的用户转发了抖音视频,腾讯真的过滤掉了或者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这种转发行为,我认为它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侵害了抖音的而利益,也侵害了用户的权利。当然,抖音也同样是一个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平台。如果抖音对其他参与者也采用类似的控制行为,同样也越过了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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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确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这是平台设立这种过滤机制的理由。那设立了过滤机制之后,使用的范围怎么界定,这不是一个非A即B的事情,从A到B之间有大量的模糊地带。如果平台制定规则时,不遵守法律和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准则,而是按照商业第一的准则的话,那么它对社会的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这种情况下,对于平台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进行合适的管控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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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来说反对管控的人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存在着很多模糊的地带,管控者就能比平台企业做得更好吗?但是,当一个平台的力量大到一定程度,如果不对它的力量进行限制,平台就会觉得自己是皇帝,皇帝就会制定各种规则,但是自己从来不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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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是当今除了传统的资产要素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过去说资本、劳动、土地等这些基本的生产要素,数据是比传统生产要素更具价值的一种生产要素。获得这些资源,对这些资源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企业获得竞争优势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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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数据有商业化利益的驱动,而怎么使用数据,来提供差异化的定制服务,实际上是可持续地获得商业利益的背后最基本的驱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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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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