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资金,对于企业来说更是这样,没有资金企业就无法正常的运转。由于现在融资的企业比较多,银行贷款也出现了多种限制。民间借贷因此应运而生,但是民间借贷的风险是比较大的,稍微疏忽就会出现比必要的损失。那么怎样预防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来听听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介绍吧。
1、民间借贷时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如何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有好处吗,有什么优势?
中海鼎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实践中,民间借贷有什么优势呢?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1、灵活性:
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2、简便性:
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
3、快速性:
这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4、订立书面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协议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非常有必要。
5、借款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例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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