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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运营杂谈] 袁隆平“入驻”抖音?民法典里的姓名权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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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 发表于 2021-12-3 02: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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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近日,一个名为“袁隆平中华拓荒人”的抖音号迅速引发网友关注,数小时粉丝量突破千万。经核实,该抖音号实际注册者是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中心工作人员提供了授权函和袁隆平的身份证信息等资料,完成了认证。但是袁老对此并不知情。

每个人的姓名,都是一个独特的“符号”,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联,甚至可能承载着一定的经济价值。那么,人们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何种权利?姓名权在何种情形下会受到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在体例上实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中,对自然人的姓名权做出诸多新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基本内涵,即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相较于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

其实,自然人的姓名除了作为区分的标识外,还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将姓名商业化利用的现象,比如有偿许可他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姓名。该条规定将许可他人使用姓名以明文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姓名权积极利用权能的扩张。在具体适用上,对姓名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如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对姓名权进行开放式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指出,该条规定明确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以及与上述行为方式侵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方式。《民法通则》中关于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仅规定了干涉、盗用、冒用三种情形,但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方式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该条规定实现了对姓名权的开放式保护。比如一些公众人物的姓名被商用,比如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以某些公众人物名义注册的账号,如果未经自然人同意,就可能涉嫌侵害姓名权。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中,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若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往往也能起到识别身份的作用。对这些“符号”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是有前提的,即这些“符号”需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姓名不仅仅是一个称谓 还承载着一定的利益属性。 “我们既要注重对自身姓名权的保护,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新规定,符合当下的现实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引导建设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良好社会风气。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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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 发表于 2021-12-3 03: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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