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2000万贷款,有名无实如此经营目的何在?
(宝月楼网讯)2007年6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鄂尔多斯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内蒙古银监局的指导,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内蒙古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由内蒙古银监局进行验收、检查并审核决定。
2007年9月5日,成立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增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维邦金融广场H座,注册资本66679.2933万,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钱;发放短期贷款、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查:2007年7月26日,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张增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担任鄂尔多斯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433,303.00元,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9号。
经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授权赵玉英代表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工作,赵玉英担任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创业支行行长职务。赵玉英为完成信贷业务诱使受害人刘春华在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署名,据此赵玉英向有关单位办理抵押登记。在刘春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贷款担保,最后加盖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根据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与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合同编号:农商行2011年流抵字75039第080抵押合同得知,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发放2000万贷款,经查询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流水账在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贷款合同生效期间并未出现2000万资金收支情况,这2000万用在何处?希望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面回应。然而,赵玉英代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与刘春华签订的抵押合同又有何目的?
之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又向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2700万,又将用在何处?经内蒙古银监局查处,认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2700万存在瑕疵违规行为,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给予20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应当送达利害关系人刘春华而未送达利害关系人刘春华,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规定精神,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应当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鄂尔多斯市银监局故意违反规定不予公开,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银监局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此时又在维护谁的利益?
另外,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应当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首先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有关单位又如何办理贷款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文件精神,应当取得未取得证照、证照不全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此我们希望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精神,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违规放贷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积极回应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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