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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运营杂谈] 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陈欧的刷宝被判赔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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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 发表于 2021-12-3 02: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三言财经 1月17日消息,据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显示,创锐公司为刷宝App开发运营主体,刷宝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的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App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亦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故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

同时,结合涉案短视频中含有抖音专有的VID码,刷宝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专门设置的含有 “搬运自抖音”VID码的短视频,在涉案行为发生时刷宝App并无上传短视频入口,刷宝App上的涉案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抖音 App 完全相同,且出现表情图未能正常显示等情况,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

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微播公司因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创锐公司非法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创锐公司的主观恶意、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刷宝App的下载量及其投放广告所付金额、创锐公司持有相关浏览量及收入等证据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进行判赔。

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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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法定代表人刘永,陈欧是该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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