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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M u- _/ A; K5 l. X: X 克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范围的公告》。
# N$ s) {7 c. P2 u f' q4 E 公告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使命的摆设要求,加速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范围。
. W, Q O' u* M5 `( r% h: S+ E 在现有试点海关底子上,增长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实行。
|) Q- ?- c% C1 W$ Q4 e6 x 据悉,本公告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 V( r0 q7 e8 D" w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为《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的公告》。实用范围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告竣生意业务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品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品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外洋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生意业务后从外洋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干电子数据的,按照公告担当海关羁系。
- Q- e! c& p, D( X/ u& U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署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商业“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应当符合查验检疫相干规定。
5 U( Z$ Y" C- `3 I0 B 海关实行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署理人、羁系作业场合谋划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行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实用天下通关一体化,也可接纳“跨境电商”模式举行转关。 - a2 A* i2 ~+ z& H% G1 D
泉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曹政 5 o# b5 D% U2 J+ g
编辑:曹政 1 x" A7 ?7 f% K/ E
流程编辑:王梦莹 X/ q: G* Q/ W8 e9 E/ k+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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