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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j, h/ D, z* t 克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范围的公告》。
3 [- ~4 W3 z; Q! {3 F 公告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使命的摆设要求,加速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范围。 9 V( K4 D' P5 ~9 w/ K* m7 j
在现有试点海关底子上,增长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羁系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实行。 ( m) Y$ x: z) \ k! C
据悉,本公告自2020年9 月1日起施行。
# U$ Z4 e, I: v6 ~+ w3 v,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为《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羁系试点的公告》。实用范围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告竣生意业务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品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品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外洋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生意业务后从外洋仓送达购买者;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干电子数据的,按照公告担当海关羁系。 * b/ r( {2 U ^5 c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署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商业“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应当符合查验检疫相干规定。 : G2 v( ]9 e8 U0 z! k. e3 P
海关实行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署理人、羁系作业场合谋划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行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品实用天下通关一体化,也可接纳“跨境电商”模式举行转关。
4 Q, n- a& n5 S+ s$ n) Z* j 泉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曹政
8 l o% g* g. N+ v3 n 编辑: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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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E" Y7 r. I: V K% N; ^( n: @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消息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