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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运营杂谈] 优酷告赢B站,抖音、快手的日子也惆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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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 发表于 2020-7-14 20: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平台、创作者、版权方都是从本身的角度举行表述和博弈,有时间难分对错,关键是要有规章。

文 / 巴九灵

这两天,各人都在吃腾讯告老干妈的瓜,但前几天,另有两个大厂也打起了官司——优酷把B站告了,还告赢了。

小巴先说说来龙去脉:

2018年,影戏《我不是药神》大火,一位B站UP主将整部影戏的原声音频传了上去,取名也很精准“【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没想到,就惹了事儿。

其时拥有这部影戏版权的是优酷,优酷以为,我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流传权,谁想要利用这部影戏哪怕是纯音频,也得先交版税才行。

故事到这里,该慌的是那位搬运音频的UP主,跟B站又有啥关系?

这时候,优酷又指出:未经我答应,B站不但考核通过了这个影戏原声,还私自提供影戏原声的播放和下载效劳,这就是在资助用户陵犯我享有的版权。

这不,优酷就告状了B站。前几天,案子出效果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构成资助侵权,需补偿优酷6.5万元。

说到这里,有些读者烦闷了,B站上明显可以搜到《我不是药神》的完备版,可见B站是购置了版权,那么输了官司又是怎么回事?

小巴插播一下,《我不是药神》是在2018年上映,同年优酷就拥有了版权,影戏下线后就能在优酷播出。但B站是在2020年才购置了《我不是药神》的版权。而B站UP主上传影戏原音的时间更是玄妙,是在“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岸优酷网之前”啧啧啧,怪不得优酷一怒之下把B站给告了。

但是,优酷告了一个侵权的音频,另有千万万万个。小巴在B站输入“影视原声”,就出来一堆影戏、电视剧的纯音频,有的音频播放量到达近百万,画面则由海报取代。

B站上的影视原声

按照《我不是药神》这个案子的打法,若版权方故意维权,这官司恐怕一打一个准。

由此延伸的新题目又来了,咱们每天在抖音、快手等App上刷视频,是不是看的也是一些侵权内容呢?

抖音上某影视范畴账号页面

抑大概,如今许多人都喜好上传和分享一些音视频,是否也会在偶然中,游走于法律的边沿?

因而,小巴特意请了行业观察者、状师和UP主,给各人说道说道这事。

实在,短视频平台上的影视剧剪辑、精编和改编巨大而无序,由此形成的侵权是一个巨大的体量。雷同的侵权诉讼早已有之,但平台方为了流量和内容质量(剪辑影视剧的画面质量通常高过一样平常原创视频),大多以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在收到举报以后,再去查处)为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这个案子可见影视机构有了更多维权意识,但假如这类判例依然停顿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维权上,就无法真正在行业内形成更有用的威慑。判例的体量最少要大过当下的十倍以上,判罚也要形成处罚性结果,才会真正对分享型平台和有侵权举动的内容创作者具有威慑力。

在技能条件下,发现影视内容(包罗剪辑状态下)的侵权举动,并非难事。每一个影视剧都有本身的数字特性,假如根据此类数字特性形成行业大数据平台,各种剪辑在前置内容考核阶段,就很轻易被判定出来。只是平台之间的壁垒和内涵的私心,才是此类举动以擦边球的方式屡禁不止的关键地点。

在B站搜《家有儿女》出现上千条剪辑作品

而真正让内容平台并不畏惧维权的,除了纵然判罚也不外九牛一毛外,更紧张的是维权周期过长,个人维权大多会选择放弃,纵然是公司层面举行维权,也费时费力,未必“实惠”,且等判罚见效时,大多数侵权举动所要告竣的流量聚合和用户黏性早已完成。

因此,终究能办理这一题目的关键,一是靠处罚性讯断来让平台和内容创作者不敢越雷池;二是平台和版权方之间形成版权公共数据池,在技能层面上形成“隔离”,这两个条件都要告竣,才气办理题目。

但在另一个层面上,一些影视剧又会“听任”这类剪辑举动:

1. 新剧宣传必要,一些影视剧上线时还会自动约请UP主剪辑,下线时又会要求平台方删除所谓侵权内容;

2. 大概还能激活老剧,这也必要版权方宁静台方之间的互助,形成一个更机动和分身版权、平台和内容创作者各自长处的管理机制。

以是,各方都是从本身的角度举行表述和博弈,有时间难分对错,关键是要有规章。

从B站案子的讯断逻辑来看,市场上多数的分享型平台都大概涉及版权侵权题目,若它们继承按照现有业务模式开展,一定碰面临大量的诉讼和索赔,意味着这些分享型平台的正当性根基将被撼动。

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行业讲求创新和突破,这些分享型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模式,而法律自然地滞后于经济开展且方向守旧,以是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法律层面的辩论势必恒久存在。

因此,这类案件对法院来说尚属于必要去确定法律怎样实用的新案件,尚未形成同一明白的裁判标准。就版权掩护制度而言,法律设定这个制度的立法本意并非“怎样防止利用”,而是“怎样控制利用”,究竟上著作权法的实质也是一种控建造品利用的机制。

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12种可以公道利用他人著作权且不构成侵权的环境,比方:为个人学习、研究大概欣赏,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势消息不可制止地再现大概引用已发表的作品等等。现有法律规定,不违背这12种情况,而且不牟利,就不构成侵权。

显然,分享型平台考核并答应内容创作者将具有版权的音频、视频等内容上传,并不在这12种公道利用的范围内。对于平台及个人是否牟利这个点,究竟上也很难有证据证实。故,不管是内容创作者照旧分享型平台,实在都是踩在法律边沿行事。

不外,也应当看到积极的一面,分享型平台已实际存在,并在肯定水平上起到了资助作品宣传的作用。我个人以为,若能在促进网络开展和掩护著作权人长处间寻求一个均衡,既能掩护著作权人的长处,让其能从著作权中得到收益,又能最大化地发挥作品的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擦?鲱抱负的状态。

这个状态的实现,在司法表明或其他引导性文件出台之前,只能寄盼望于在浩繁个案审理中形成相对固定的标准,进而指引再创作的个体和分享型平台自动调解顺应了。

我做的是原创视频,字体的版权已购置, BGM的版权题目还没有一个美满的办理方案,尚在非法的边沿不停摸索。

我喜好的一样平常都是比力小众的外语歌曲,我也没有在YouTube上传过视频,现在尚未碰到被告状侵权的题目,但心田照旧会有担心。

而假如跟音乐版权库签约付费的话,好一点的版权曲库一年的费用约200美元起,对于个人UP主而言照旧有些贵。再者,纵然签约了,也不见得就不停能从中找到适宜的BGM。

现有的办理办法是,我会特意挑选年代较久、较小众的音乐,版权方不轻易找上门。我也会接洽国内一些小众乐团,扣问他们可否将音乐作品授权于我,做非商用视频的BGM,现在已征得一些乐团的同意。同时也在探求得当的付费曲库,照旧盼望能一劳永逸地办理音乐版权题目。

别的,我在利用BGM时,会在视频中明显标注这首歌的名字和创作者,目标也是努力资助这些BGM引流,好比会有一些粉丝在看了我的视频以后,专门去搜刮这首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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