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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运营杂谈] 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权 数字经济下的个人信息掩护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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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 发表于 2020-7-31 02: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被保举“大概熟悉的人”、主动向通讯录挚友发约请短信……雷同的环境在现在的App利用中并不稀有。惹人不快的同时,这大概也是平台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举动。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两案同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表现民法典掩护互联网期间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范案件。

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接洽人的环境下,原告凌某某在利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保举大量“大概熟悉的人”,此中包罗多年未接洽的同砚、朋侪。凌某某以为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生存、使用其姓名、手机号码、交际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交际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环境下,网络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同时,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微播视界公司保举有限的“大概熟悉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存安宁的扰乱,不存在陵犯凌某某隐私权的举动。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以为,读书信息大概构成对用户的“品德画像”,在数字期间,网络用户应享有通过谋划个人信息而自主创建信息化“人设”的自由,也应享有拒绝创建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类自由利用的条件是用户清楚、明白地知晓此种自由。

北京金台状师事件所主任皮剑龙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民法典接纳了可辨认的尺度+枚举式规定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的掩护范围。我以为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规定是比力全面的。但是,对于没有明白枚举的种别,是否属于可辨认信息、可否纳入个人信息的掩护,大概产生争议。如与家庭购物、消耗的汗青及倾向相干的信息等,对于这一类信息,立法者应当有一个明白、清楚的态度,如许更有益于对个人信息的掩护。”

现在,无穷度的信息发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举动反复发生,但信息推送、个性保举等常见功能中,个人信息好像又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公道利用的界限该怎样判定?皮剑龙向北京商报记者表明,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个人信息公道使用的界限是:个人信息使用的主体要正当、来由要合法且须要、处置惩罚要有限度。如处置惩罚个人信息不符合该条款规则,则很大概构成侵占个人信息权利,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的标准处置惩罚和安全保障会促进数据资源的积聚和使用,设定公道的个人信息掩护界限才气构建精良的个人信息掩护与大数据使用之间的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书涵表现,在互联网技能开展日新月异的本日,可以通过产物模式计划和技能创新的方式,在增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掩护的条件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开展,而非对公民个人权益和行业开展举行非此即彼的弃取,这必要互联网企业负担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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