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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 直播平台该不应负担电商平台的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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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作品选集 发表于 2020-8-10 15: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7月29日,市场羁系总局在官网公示了《市场羁系总局关于增强网络直播营销运动羁系的引导意见(收罗意见稿)》(以下简称“引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收罗意见。该引导意见是羁系部分发布的首个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运动的羁系意见,因此非常紧张。

引导意见的一个紧张部门是厘清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而此中一个关键题目是厘清网络直播营销运动中相干网络平台谋划者的法律性子及相应的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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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意见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平台谋划者在网络直播营销运动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推行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的责任和任务:为接纳网络直播方式贩卖商品大概提供效劳的谋划者提供网络谋划场合、生意业务拉拢、信息发布等效劳,供生意业务两边大概多方独立开展生意业务运动的;开放谋划者入驻功能,为接纳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效劳的谋划者提供直播技能效劳的。其他网络平台谋划者假如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能效劳,应根据详细情况,参照实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的规定。”

按照该款,引导意见将网络直播营销运动中的网络平台谋划者根本都界定为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实用或参照实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的规定。不外,广东财经大学聪明法治研究中央履行主任姚志伟以为,直播平台不应负担电商平台的任务和责任。

引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把相干网络平台谋划者分为三种范例:第一类是为接纳网络直播贩卖商品或提供效劳的谋划者提供网络谋划者场合、生意业务拉拢、信息发布等效劳,供生意业务两边大概多方独立开展生意业务运动的网络平台谋划者。第二类是开放谋划者入驻功能,为接纳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效劳的谋划者提供直播技能效劳的。第三类是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能效劳的其他网络平台谋划者。

根据引导意见,第一类和第二类是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第三类固然在法律性子上不是(大概不肯定是)电商平台,但是也必要根据详细环境,参照实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平台的规定。

姚志伟以为第二类网络平台谋划者被定性为电商平台,泉源于对直播平台举动的误读,即误认为直播平台现实上兼营了电贸易务,开放谋划者入驻,直播举动和生意业务举动都发生在直播平台身上。误认为第二类环境(直播加电商)恰好是第一类环境(电商加直播)的相反存在。现实上,并不是如许,最少对于主流的直播平台不是如许。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判定一个网络平台谋划者是否为电商平台,关键是看其是否提供生意业务两边或多方开展生意业务运动提供了网络谋划场合、生意业务拉拢、信息发布等生意业务效劳。对于直播平台而言,生意业务不在其平台上发生,固然不存在提供这些生意业务效劳的题目,以是直播平台并不是电商平台。”姚志伟说。

直播电商的鼓起,无疑给羁系带来了很大的挑衅,此中一个紧张的方面是相干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清楚,给下层羁系部分的法律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市场羁系总局此次出台引导意见有着非常紧张的意义。但是,正由于面临的是新事物、新业态,羁系引导意见的出台应当更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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